离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庭审中法官释法解纷

2023-11-05 13:31:4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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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受访单位供图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钟宁馨报道)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10月31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3月1日,田某入职该市某蛋糕店。工作期间,田某不服从管理,对待顾客态度恶劣且经常迟到,蛋糕店经营者多次劝说无果,双方产生矛盾,5月31日田某自动离职。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离职后,田某以蛋糕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节假日工作未支付三倍工资等为由,要求经营者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后,田某向霍尔果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蛋糕店经营者应支付田某两个月的双倍工资。蛋糕店经营者不服裁决结果,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原告蛋糕店经营者认识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权益的双向保护。尽管被告田某工作表现差强人意,对蛋糕店的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但是也不能以此为由不与其订立书面合同。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蛋糕店经营者支付田某一个月的双倍工资,田某也因自己不当的工作表现向蛋糕店经营者致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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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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