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仍可向养子女主张生活费

2023-11-08 11:55:4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王昱涵 绘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莹  

  近日,张某将含辛茹苦抚养长大的养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这是怎么回事?

  1995年,张某在路边捡到一个襁褓中的男婴,带回家抚养。2001年3月,因考虑到孩子入学需要,张某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当时,张某已经结婚,她的丈夫反对收养,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选择离婚,之后独自将孩子抚养成人。

  不料,养子无意间得知张某并非自己的生母,心中产生了芥蒂,逐渐与张某疏离,母子感情越来越淡。

  2019年至今,养子一直未与张某联系,也不再回家探望张某,张某也不知道养子的去向,双方的关系名存实亡。

  悲伤之余,张某认为,自己作为养母已经尽到义务,现在养子已经能够独立生活,她不想再给孩子增加赡养老人的负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

  张某的养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养子年幼时将其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双方形成养母与养子关系。张某独自一人把养子抚养长大,照料其生活、支持其学业,现养子与张某长期不联系,未尽到赡养义务,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更给张某的身心造成伤害。张某年事已高,从尊重老年人意愿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其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法官有话说:

  张某与养子形成养母与养子关系已经20多年,彼此应爱护、尊重,但在养母年迈的情况下,养子拒绝与养母联系,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如继续维持一段不和睦的收养关系,反而会给养母身心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及时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恢复平静。

  不过,养父母对养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养子女成年后对养父母负有扶养义务,即使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仍可主张其给付生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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