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网购遭遇不实宣传如何维权

2023-11-16 14:03:1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贾永娇作

  [案例]

  网民何某在某购物平台浏览时,发现某公司正在销售一部新研发的手机,该公司官方平台在详情页明确承诺,手机具备某项功能体验,会在12月份进行更新,该功能可使信号接收范围拓展30%、网速提升100%。看到介绍后,何某果断下单购买了手机。但超过约定时间近半年,该公司仍未更新这一功能,致使何某没有享受此功能带来的服务,他欲退货,遭拒后将这家公司诉至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法]

  “很明显,这家公司在宣传产品时,不实宣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负责该起案件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娟介绍,经过与这家公司联系得知,此款手机目前并不具备该功能。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经过多方沟通,卖家最终向何某退还手机款2000元。

  “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王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应“擦亮”眼睛,全面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的信息,避免上当。如果因商家的虚假宣传而购买了商品,应保留好购物凭证,对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拍照、拍摄视频等方式取证,以便发生争议时可以提供维权依据。(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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