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 工地受伤,谁来担责

2023-11-30 11:53:4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贾永娇作

  [案例]

  2022年7月,田某受王某雇佣,在某工地操作搅拌机。3个月后的一天,搅拌机无故停止工作,田某查看情况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割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田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释法]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萍介绍,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雇佣田某操作搅拌机之前未进行风险提示和基础培训、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设备,导致田某受伤,具有过错责任;田某忽略了操作搅拌机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未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概率,具有相应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田某各项损失金额为8.3万余元,判决王某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其中的5万元。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中,经法官释法析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李萍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提高自身安全保障意识、提升劳动技能,遇到事故注意留存相关票据和凭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雇主,雇请工人从事一定危险性工作,应根据工作性质谨慎选择用工人员,对工人进行技能、安全等培训,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可为工人购买相关保险,在意外发生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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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范国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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