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丈夫去世前将房屋过户给儿子 继母能要回吗?

2023-12-07 18:14:3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田志科 玛迪娜      

  丈夫去世前将夫妻共有房屋悄悄过户给儿子,继母能将房屋要回来吗?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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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李济良绘

  案情

  秦某和老顾是再婚,婚前,秦某和老顾各自育有子女。

  2000年1月,两人结婚后共同购买了塔城市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并登记在老顾名下。

  2020年,老顾生病后联合其子小顾,编造“丧偶”的事实、虚构买卖合同,成功将房屋过户至小顾名下。

  2022年1月,老顾去世,小顾将该房屋门锁更换,导致82岁的秦某无房可居住。

  秦某与小顾多次协商无果,今年2月,秦某将小顾起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小顾与老顾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

  释法

  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争议房屋是秦某与老顾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涉案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本案中老顾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小顾对该房屋亦不构成善意取得,二人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的行为损害了秦某的合法权益。小顾与老顾,在未征得秦某同意的前提下,虚构事实,私下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并将房屋过户,该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院判决,小顾与老顾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

  小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塔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小顾没有证据证明该交易征得了房屋共有人秦某的同意,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秦某知道老顾出售共有房屋,因此,老顾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并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

  塔城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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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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