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两小学生校园内打闹误伤同学,家长学校共担责

2024-01-02 13:56:5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李济良 绘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莹

  2023年4月底,乌鲁木齐市某小学(以下简称学校)举行了春季运动会,该校学生小张和小麦在校园操场上打闹时,误将路过的同学小韩碰倒,小韩的牙齿折断。事发后,学校立即联系了小韩的家长将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经医院诊断,小韩牙齿11(上颌前牙)复杂冠折,因为小韩才满八周岁,刚换过恒牙,目前无法种植义齿,须持续接受治疗至年满十八周岁,预计需要花费医疗费1.8万元。

  之后,涉事学生的家长和学校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共识,小韩的父母遂将小张、小麦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1.8万元。

  当年12月,天山区法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现场,小张、小麦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学校三方对于因小张和小麦间打闹行为造成小韩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均认可,也均同意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三方责任的划分存在分歧。小张、小麦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小韩的受伤发生在学校里,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负责人认为,其平日里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学校也建立了规章制度,对学生间追逐打闹行为进行了规范,故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小张、小麦、小韩均系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张、小麦及其监护人对其二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持异议,学校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保持审慎的管理态度、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但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此次事件发生在正在举行运动会的学校操场上,具有突发性,要求学校老师在开阔空间时刻不离每个学生身边进行管护,既不合理也不现实,故学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随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小韩家人和小张、小麦家人及学校三方面达成协议,小张、小麦及学校三方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分别向小韩赔偿6000元医疗费,小韩在此后如再产生更多的医疗费也不再向小张、小麦和学校主张。随后,小张、小麦的法定代理人当庭履行给付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有话说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由于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的天性,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所难免,面对此类事故,学校、家长等各方均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出发,避免矛盾加深,防止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次生影响。学校应当妥善处理、积极协调,必要时主动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大限度促成调解,缓解各方的紧张关系。同时,家长应当和学校相向而行,及时解决纷争,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工作,形成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合力,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 姜岚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