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拓展营里遭欺凌,该如何维权?

2024-01-08 23:28:4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案情】

  2023年暑假期间,王某将6岁的孩子朱朱送往营地参加活动。活动第4天,孩子妈妈通过老师发出的生活照发现,朱朱穿着与其他孩子不同,经了解得知,在入营第二天起,朱朱每天都在被同寝室里8岁的明明和10岁的优优欺凌。夏令营结束当天,旅行社工作人员陪同王某夫妇带着朱朱前往医院进行心理健康检查,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王某将明明和优优及二人的监护人、旅行社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朱朱的精神损失等两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

  “朱朱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明、优优系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王莹表示,明明和优优及其监护人对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持异议,旅行社作为夏令营的组织者应当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责任,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经法院调解,明明和优优的监护人当庭向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同时和旅行社共同向朱朱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正在进行法治宣讲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王莹。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摄

  王莹介绍,随着参加冬、夏令营孩子越来越低龄化,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也越来越多,家长们在选择冬、夏令营时,应更加慎重。首先,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体能等,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冬、夏令营;同时,孩子发生意外状况时,应当及时将孩子接出或报警,避免遭受更多更大伤害。冬、夏令营的组织者应当妥善安排、做好预案,发生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促成调解。(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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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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