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手机号售卖获利 昭苏一男子被判刑

2024-01-12 10:07:1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庭审画面。昭苏县人民法院供图.jpg

庭审画面。昭苏县人民法院供图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朱茜 杜胜儒报道)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就不算犯罪吗?近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2年1月28日,李某曾因买卖微信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昭苏县公安局训诫。2023年初,李某仍不悔改,联系不法分子转售手机号码牟取暴利。他在明知他人使用手机号码从事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从叶某、哈某等人处收购多组手机号码,并通过QQ账号将收购的手机号码、号码所有人姓名、身份证信息发送给不法分子,手机号码通过验证后,不法分子以每组手机号码15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欧易”账户向李某支付“好处费”。2023年4月至8月期间,李某共获利129576.6元。

  经国家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推送,不法分子利用李某转售的7组手机号码共诈骗他人371000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的违法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2023年11月底,昭苏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18日,昭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暴利,仍收购、出售多组手机号码,其出售的手机号码被他人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以惩处,因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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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范国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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