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羊啃食他人3棵树和8盆花  羊主还要“恶人先告状”,咋回事?

2024-01-18 12:32:4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李济良 绘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阿依努尔•阿拜

  自家的山羊闯入别人的院落,啃食了别人的树和花,不赔偿还“恶人先告状”?2023年12月21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2023年6月27日,家住昭苏县种马场的贝某家的5只山羊跑进了住在同一条街的游某家的院内,啃食了游某院里的3棵树和8盆花。第二天,贝某寻找山羊时,发现游某将自己的5只山羊扣留了,游某要求他赔偿被羊啃食的3棵树和8盆花的经济损失,贝某拒绝,游某见状也拒绝退还山羊,两人不欢而散。

  其间,贝某多次寻求当地有关部门解决,都因赔偿数额没有谈妥无果。一转眼几个月过去了,2023年11月9日,贝某发现扣留在游某家的5只山羊,有3只病死了。这可把贝某气坏了,一怒之下,2023年12月底,贝某将游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游某赔偿死亡的3只山羊,价值1000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

  游某认为是贝某错在先,于是提起了反诉,要求贝某赔偿自己损失的3棵树和8盆花,共计3000元,以及几个月来山羊饲养费、圈舍租赁费、兽医诊疗费等3045元,还有误工费500元以及其他费用,同时要求贝某赔礼道歉。

  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处理。游某非法扣留贝某的5只山羊显属不当,侵犯了贝某的合法财产权利,贝某的经济损失与游某的扣留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游某应当赔偿贝某3只山羊的损失。贝某要求游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贝某作为5只山羊的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山羊进入游某家院子啃食3棵树和8盆花,造成的损失贝某有一定过错,故本案酌定贝某承担80%的责任。而作为游某明知自家院中树木和花卉品种高贵,在山羊前几次进入院内未警醒,游某应当关好自家院门,因此产生损失游某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故酌定游某承担20%的责任。

  游某为了让贝某赔偿损失扣留山羊,不是为了避免贝某利益损失,也不符合贝某的真实意思,因此游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游某没有采取合法途径解决矛盾,而是强制扣留5只山羊并造成损失,扣留5只山羊并圈养舍饲期间饲养费、租圈费、兽医诊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是由其自己造成的,应该自己承担。

  2023年12月21日,昭苏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游某赔偿贝某3只山羊的经济损失1000元;贝某赔偿游某3棵树和8盆花经济损失2400元;驳回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游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庭审后,法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详细、反复进行沟通,释法析理,作为多年的邻居两人应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贝某和游某相互致歉握手言和。两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任何人非法扣押。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注意的是两个方面,一是无因管理的事务仅限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务;二是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以及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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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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