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手机“乔装”新机卖 用户咋维权?
2024-01-24 12:20:0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以案说典】
贾永娇作
[案情]
乌鲁木齐市民石某于2023年10月1日在一家通讯器材店购买一部手机,实付8699元。交易后,石某通过查询发现,这部手机实际购买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也就是说在6个月前手机就被拆封了。价值不菲的手机并非新机,这让石某非常恼火,于是将该店铺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退还已支付的购机款,并赔偿3倍价款26097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说法]
“卖方应当如实陈述商品的实际情况。”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娟介绍,受理该案后,法官通知石某和销售方代表周某到庭。周某不认可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声称双方达成交易时,已明示出售的是一部资源机,并将该机保修时间和保修范围告知石某,石某本人也已签字;其次,他认为,资源机也是公司官网授权销售的,不存在欺诈和违约情形。
石某为证明其诉求,当庭出示手机自带软件和检测报告,证明涉案手机被激活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与此同时,石某还出示一组录音,证明在得知手机可能非资源机情况下,他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调解过程中,销售方实际经营人也参与其中,并当场同意退还购机款。
经过法官两个小时的释法,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周某当庭赔付石某手机购机款的两倍价款。
“在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时,应该像石某这样具有维权意识。”王娟表示,购置价格较高的电子产品应尽可能选择经品牌授权的店铺或信誉度高的商家进行交易,购物后应该及时验货,同时要注意保留购买凭证,以免维权困难。经营者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欺诈销售必然付出代价。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