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直播辱骂 这“账”怎么算
2024-02-21 10:32:0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乔怡作
[案情]
女子贺某在乌鲁木齐经商,有段时间因业务需要,与一名男性客户联系频繁。这名男客户的女朋友江某发现后,执意认为两人有暧昧关系,于是几次三番打电话骚扰贺某,后者不堪其扰,便把江某的手机号码加入黑名单。江某发现自己被“拉黑”后更加气愤,为发泄心中怒火她转到某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短视频、开直播辱骂和诋毁贺某。深受其害的贺某,一纸诉状把江某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说法]
“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进行言论表达时应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负责该起案件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孙文霞介绍,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贺某与男客户常有业务往来,男客户女朋友江某对二人产生误会,不听解释,在短视频平台发表明显带有侮辱、诽谤贺某的言论,并且使用了能清晰看到贺某面部、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的照片,超出合理限度,引发公众对贺某产生负面认识,并给贺某的生活和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可以认定江某侵害了贺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江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公开向贺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贺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孙文霞提醒,网民应遵纪守法,坚守道德底线,文明上网,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若恶意使用侮辱性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