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发生口角争执将对方“气死”,是否要担责?

2024-02-29 19:26:01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案情

  鄯善县男子斯某在葡萄地浇水过程中,与白某发生争执、撕扯,被他人拉开后,约10分钟左右感觉心脏不适,送往医院过程中死亡。斯某亲属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30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鄯善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伊再提古丽·艾力表示,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来看,斯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和争执事件共同所致,自身疾病对死亡结果起到主要作用,争执事件系诱发因素,对死亡结果起到次要作用,也就是说,争执事件导致斯某情绪发生变化发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发生争执的行为与斯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白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却没有用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最终导致斯某死亡,令人唏嘘。”伊再提古丽表示,司法的作用不仅是对个案定纷止争,作出令当事人满意的裁决,还具有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白某与斯某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两者的过错相互交织产生了同一个损害后果,双方均需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决白某赔偿斯某家人约14万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去年夏季,伊再提古丽·艾力(右)在旅游景区为游客们进行普法宣传。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伊再提古丽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除了不动手外,动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有什么过激行为,可直接通过警方予以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冲动实施过激行为,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王荣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