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竟然不是房主?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24-03-18 17:53:3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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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案件的法官庭审后给王某以案释法。通讯员 王格摄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郭玉强 通讯员王格报道)前不久,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的王某因买房一事十分闹心,之前约定好的事儿,卖方却在付定金时反悔,签的合同也被判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4年1月11日,张某得知朋友李某想卖房,便帮其联系了中介公司,王某看房后很满意,表示愿意当场付定金。中介公司随即起草了《买卖定金合同书》,约定王某先向李某支付购房定金。同时,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剩余房款于1个月内付清,在此期间房主李某不得将房屋转让给他人。

  1月12日,当王某交定金时,李某却表示,目前没有卖房意愿。

  王某十分疑惑,明明之前都商量好了,连合同都签了,难道要反悔吗?

  在王某的一再催促下,李某道出实情,原来该套房屋并非李某本人所有,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是他的父亲。

  王某认为,合同是张某代李某签的,李某这么做是违约行为。

  李某则表示,他没有委托张某帮其代签合同,也不承认合同的有效性。

  2月1日,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张某诉至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双倍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以李某名义与王某签订《买卖定金合同书》,在该合同书上签有“张某代李某”的字样,并捺印。对此,李某表示并不知情,也未给张某出具任何委托授权书。王某在没有见到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也没有向被告李某核实,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有过错。

  3月4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购房者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要仔细审核签约人的身份,确定签约人是否为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即房屋的“主人”,如果所有权人无法到场,务必要求签约人提供书面的委托合同,或者通过电话、视频等形式向房屋产权人核实,保留相应证据,避免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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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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