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因残疾女儿反对“黄昏恋” 老父亲拒付其抚养费

2024-04-12 17:24:17    来源: 新疆法治报

 李济良 绘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莹

  今年80多岁的张强(化名)没想到,有一天他会跟女儿对簿公堂。

  张强有3个女儿,其中小女儿张晓丽(化名)身患多种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至今未婚,没有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每月需护理费、医药费1.5万余元。这些费用均由张强和张晓丽的两个姐姐承担,其中张强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可是自2023年妻子去世后,张强就不愿继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多次沟通无果后,2023年10月,张晓丽将父亲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他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

  庭审中,张强表示,自己80多岁了,已到需要人照顾的年纪,妻子去世后,他认识了志趣相投、年龄相近的李红(化名),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他向女儿们表达想与李红结婚的意愿后,遭到反对,女儿们不配合注销亡妻户口,还将户口簿拿走。张强一气之下不再支付张晓丽的抚养费。

  张强认为,其退休金要用于生活和治病。小女儿身患残疾,可智力正常,可以通过脑力劳动获得收入,此外她还有低保补助。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认为,张晓丽因身患残疾,无法独立生活同时又身患多种严重疾病需用药、检查、治疗,其无固定收入,在仅靠低保补助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情况下,张强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其年龄、身体状况、收入情况、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双方实际需要、子女经济来源等因素确定。

  法官告诉张晓丽,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受法律保护,她们三姐妹应当尊重父亲的选择,不得阻碍其婚姻自主权。

  最终,经过调解,张晓丽与张强达成调解协议,张强每月向张晓丽支付抚养费3000元,张晓丽三姐妹将户口簿、母亲的死亡证明等交给张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责任编辑: 宁艳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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