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买房子交定金后悔了,能退吗?

2024-05-13 12:48:2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乔怡 作

  案情

  乌鲁木齐市民张某与李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购买李某名下价格46万元的房屋一套,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房屋定金1万元。该房屋在办理贷款期间,张某又向李某支付房屋定金2万元。后张某因种种原因,无法购买该房屋,便向李某提出不再购买该房屋并退还定金的请求。其间,张某多次找李某协商退还定金事宜均无果,张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说法

  定金的基本功能是担保,而这种担保功能是通过惩罚性规则,即定金罚则实现的。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娟解释,“定金罚则”主要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以定金合同的成立生效为前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王娟表示,从法律规定来看,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应有定金的现实支付,并以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来确定合同数额。

  “张某先支付定金1万元,后续因李某的要求又支付定金2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当视为就定金罚则进行了变更。”王娟称,根据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张某与李某对定金的退款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李某均口头承诺同意退还定金,此行为视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事实,其意思表示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因此张某诉请要求被告李某退还定金3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实习生 葛彦宁整理)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崔导胜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397469069@qq.com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