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之争,还是意气之争?

2024-05-23 11:13:5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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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场景。新源县人民法院供图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阿衣布塔·奴地别克 李浩然

  “李建把招牌钉在我的房屋墙面上了,我要求他将招牌摘掉!”

  “我自己店门口挂招牌,你凭什么管我!”

  5月7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门面的招牌引起的排除妨害案件。

  原告王民与被告李建是多年邻居,李建的餐饮店铺位于一楼,王民住其楼上。王民认为,李建安装招牌时,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安装招牌影响其生活,将李建起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决李建将餐饮店的招牌拆除。

  庭审中,王民拿出了自己的不动产权证和店铺照片,证明涉案墙面归自己所有,李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排除妨害。

  而李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而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等共有部分不应认定为侵权。

  同时,李建表示自己挂招牌是经过户外广告设置备案登记,并拿出新源县住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自己悬挂招牌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具有违法性,符合管理部门对店铺使用的统一要求和规范,并且没有对王民的房屋采光或通风造成影响,也没有影响二楼窗户的开合,王民所提出的妨害主张并无事实基础,自己未妨害到本案原告对其所有二楼产权的正常使用,也未对原告的物权使用产生实际性的影响和妨害。

  王民虽认可招牌没有影响到自己的采光和通风,但坚持对方侵害了自己的产权。眼见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决定深入与双方沟通了解。

  休庭调解中法官得知,王民和李建的矛盾根源并非只是招牌的问题。起因是他们因污水费、公共设施维护费,地下室改造等原因的矛盾持续已久,此次诉讼只是所有矛盾的导火索。

  了解双方矛盾的集中点后,法官从邻里关系、法律判决、社会公德等多方面与王民、李建开展“背对背”调解,向王民阐明建筑物外墙应系全体业主共有,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秉持有利于生产方面生活。向李建劝解邻里之间应秉持和平共处的原则来相处,最终经过法官近两个小时的调解,王民决定撤诉,李建也表示将和王民和谐相处,双方握手言和,此案得以圆满解决。(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迪木娜·吾斯尔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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