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新疆 | 如何让“诉”不出村 民丰县人民法院提前化解矛盾

2024-05-30 11:22:4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民丰县人民法院法官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摄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蔺巧丽

  5月的民丰县,夏日炎炎。在距离县城180公里处的安迪尔乡夏央村却是水清风轻,凉爽惬意。民丰县创建“无诉讼乡村”的主阵地就在这里——安迪尔人民法庭。

  5月25日,在法庭门口,民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布威海丽且姆·麦合木提正在等待司法所调解员的到来,二人要一同前往夏央村人民调解室,为王某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这样的调解,她并不是第一次做。“‘无诉讼乡村’的创建,让大家遇到矛盾纠纷可以先联系法官,由我们分析研判,先行调解。”布威海丽且姆说,民丰县人民法院依托安迪尔人民法庭,发挥村干部、村法律顾问、网格调解员,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综治中心的作用,上门为群众提供家门口的司法服务。

  安迪尔乡是距离民丰县最远的乡镇,有4个村,人口居住分散,基层治理任务繁重。收案标的额小、涉民生案件比重大、矛盾易激化,为此,该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今年选取了安迪尔乡为“无诉讼乡村”试点。在确定试点后,民丰县人民法院党组、人民法庭多次与该乡职能部门、村委会沟通交流,签署了《“无诉讼乡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以人民法庭为阵地,强化多方协调配合。

  在试点过程中,民丰县人民法院坚持“无讼”并不是没有诉讼,而是通过法院和相关部门提前介入、靠前指导,把矛盾化解在初萌,化解在基层,最终实现由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

  为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民丰县人民法院设立了联合调解室和法庭两级平台化解矛盾纠纷。

  “口头约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拉砂石料的钱啥时候给,你说个痛快话。”“我不是不想给,就是没钱,你说咋办?”

  布威海丽且姆和调解员到达夏央村调解室时,就听到王某和艾某吵架的声音。

  2017年8月,王某要修建羊圈,于是与艾某口头约定,让艾某帮其运输砂石料,运输费共计12200元。事后,王某口头约定两周后给付艾某运输费。到了约定的时间,王某只给了艾某2000元,剩余10200元,承诺一年后给付。期满后,艾某向王某索要剩余运输费,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搪塞。5月中旬,艾某将王某诉至安迪尔人民法庭。

  了解情况后,布威海丽且姆决定启动法庭与司法所的联动机制,就这起运输合同案进行调解。当天,经调解,艾某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于5月31日前将剩余的运输款给艾某。“多亏了调解室,这事没去法院就解决了,又合理还合法,我心里这块大石头可算落了地!”艾某开心地说。

  像这种由民丰县人民法院牵头成立的联合调解室,实现了民丰县6乡1镇1街道的全覆盖,该院在各乡镇(街道)成立8个法官工作室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室。

  法官在定期下村时,主要在这里调解本村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涉及赡养、继承、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涉民生案件,确保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平台搭建好了,新的问题又来了,法官数量有限,如何实现法官效用最大化?

  民丰县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了“三支队伍”。建强“主体”,聘请乡村调解员、网格员等乡村干部为“纠纷调解员”;聚强“顾问”,确定司法所、派出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专业指导员”;选强“智囊”,由庭长、副庭长、包乡法官担任“法律宣讲员”。调解员可及时邀请“专业指导员”和“法律宣讲员”参与调解。

  在实践中,60%的纠纷都能实现就地化解,要是发生纠纷,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就先由村调解员调解,不行再由乡调解员调解,最后由包乡法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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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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