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也是法定赡养义务

2024-09-14 16:36:1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通讯员 依孜克热·祖力皮喀尔绘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王泉红

  俗话说,“父母养儿女小,儿女养父母老”,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

  董大爷是一名退休职工,月工资2000余元,2019年离异,名下有5处房产和大量债权。其女儿董某与丈夫经营一家工厂,因工作繁忙,回家看望父亲时间较少,不定期向父亲支付赡养费。2020年,董某夫妇因经营不善,导致工厂倒闭,欠下大量外债,无力再向父亲支付赡养费。

  今年2月,董大爷因长期见不到女儿且未收到赡养费,将女儿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按月支付赡养费。

  3月8日,新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某每月向董大爷支付赡养费400元。董大爷认为自己年老体弱,且有慢性疾病需治疗,4月7日以增加赡养费,让女儿多回家看望为由,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不能仅仅是“给钱了事”。该案中,董某无固定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子女,经济较为困难。董大爷有稳定收入来源,身体状况仍能够自理,更需要的是情感上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

  本着“办理一个案件、重拾一份亲情、挽救一个家庭”的原则,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和家庭伦理出发,采取背对背方式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化解双方心结。经过多次沟通,董某自愿每月向董大爷支付赡养费700元,承诺多回家陪伴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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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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