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离婚后要还吗?
2024-11-04 11:24:5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庭审现场。通讯员 赵艳摄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赵艳
“你老公借的钱,你必须还!”法庭上,原告小孙向李女士反复说道。10月14日,在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一起案件的庭审中,出现了这样一幕:丈夫借钱不还,原告将对方不知情且已离异的妻子告上了法庭索要欠款,双方争执不下。
离婚后,妻子还需为前夫的债务买单吗?
李女士与老王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婚后李女士发现老王有赌博的嗜好,双方为此经常吵架,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
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老王向朋友小孙借款10万元,声称用于做生意。到期后,老王拖延还款,还联系不上人。为追回借款,小孙找到了李女士,要求她替老王还债,李女士告知小孙其已离婚且没有收到过小孙的借款,故拒绝还款。
2024年8月15日,小孙将李女士诉至特克斯县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承担与老王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5万元。
庭审中,李女士出示了银行流水和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证明自己对老王的借款并不知情。但小孙认为借贷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审理查明,小孙提交的借条上并无李女士的签字,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被老王用于与李女士的共同生活,建议小孙向老王主张权利。
10月15日,小孙撤回了对李女士的起诉。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向配偶主张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小孙主张债务发生在老王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李女士是否签字都应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认定,对当事人影响深远,债权人在出借时,一定要签订完备的手续,避免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