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需承担责任
2024-11-10 14:57:39 来源: 今日新疆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阿依伯塔·赛力江
典型案例
某商行未经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批发、销售标有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油污净商品,侵害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公司作为商标的注册人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行停止销售该侵权商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注册的案涉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某商行销售的产品在文意上、呼叫上与某公司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且侵权产品外观包装装潢的整体、颜色配比、比例搭配等与某公司注册商标高度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对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某商行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故综合考虑某公司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某商行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法院判决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3500元。某商行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购进,未侵犯某公司商标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行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故其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一款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法官提醒: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客体,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任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被侵权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侵权事实确定后,如果销售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售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方,则应当承担侵害商标权的责任。因此,销售者在采购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同时经营者、销售者应遵守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