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两年前网购的商品有问题能维权吗

2024-11-25 17:01:2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贾永娇 作

  [案例]

  石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花3500元买了一件银制品,时隔两年,石某向专业人员请教,得知该产品有可能不是银的。石某查询订单,发现其中没有附银质鉴定报告的电子件。石某认为,直播间主播员某介绍该产品时声称是925银,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故于2024年4月将员某诉至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说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叶楠介绍,石某在收到商品后,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进行检查检验并提出异议,确认交易商品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石某在收到货品后两年内未向员某及某珠宝商行提出任何异议,也并未向某短视频平台客服或销售方投诉,说明其已认可所购买产品为合格产品。

  叶楠说,此案中,员某及某珠宝商行提供的质检符合电商平台的预设流程,且石某未能举证证明购买的银制品存在客观欺诈行为和主观欺诈故意。二审法院驳回了石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直播间购买产品时,消费者要保持理性,确保主播对商品的描述与商品详情页一致,下单后要妥善留存证据,如直播视频、商品详情页截图等,确保出现纠纷时有效维权;最后,收到从直播间购买的产品时,要及时进行检验,确认是否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形,如有问题及时对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在合理期限内联系商家售后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进行维权。(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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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罗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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