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滚利”约定法院不支持

2024-12-13 09:58:1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贾永娇 作

  【案例】

  巴楚县张某于2014年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余元,双方约定一定的利息,并特别约定了“利滚利”计算方式,即前期产生利息计入下一期本金再计算利息。到了今年11月,张某债务数额因“利滚利”变得相当庞大,他已无力支付。张某提出,这种“利滚利”约定不合理,自己不应承担如此高额债务。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张某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约定偿还本息。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说法】

  “利滚利,通常指一种高利贷形式,会导致债务迅速增长。”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阿布都沙拉木·麦麦提介绍,由于借款人遇到紧急情况急需资金周转,在借款过程中,只要能够及时拿到借款,大都会按照出借人要求填写借条。但出借人不能为了获取高额回报而设置不合理“利滚利”条款,否则一旦涉及诉讼,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便是如此。”阿布都沙拉木进一步解释说,“利滚利”行为如果导致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它将被视为高利贷,法律明确禁止。此外,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防止因过高利息导致不公平现象,法律对借款利率有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范围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李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阿布都沙拉木介绍,我国法律对于高利贷行为始终是严厉打击的态度,高利贷往往伴随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无法承受过高利息陷入困境。

  阿布都沙拉木提醒,进行民间借贷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利息约定,无论是单利还是复利(即“利滚利”),都不应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出借人不能通过设置不合理“利滚利”条款获取高额回报,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也应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关于利息计算部分,避免因疏忽而陷入高额债务陷阱。同时,双方在借贷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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