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担保方担责后有权追偿
2024-12-27 10:32:3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法官向被告释法析理。通讯员 李慧霞摄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李慧霞报道)近日,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11月,马某在霍城县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向某银行按揭贷款26万元,由某房产公司提供担保,后经银行多次催缴月供,马某均置之不理,银行于2022年6月20日起,陆续强制划扣某房产公司保证金合计39127.64元。
因马某一直未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代偿款。今年11月5日,某房产公司向霍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某支付代偿款39127.64元,及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贾萌认真梳理案情,本着优先化解矛盾的原则,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调解,向马某阐释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强调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及违约责任,促使马某和某房产公司重新审视各自立场。最终经过贾萌的耐心协调,11月15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马某向某房产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万元。自11月5日起,每月28日前向某房产公司支付2500元直至款项清偿为止,若未能足额按时还款,某房产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