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玩儿童滑梯受伤,游乐园是否担责
2025-01-02 10:25:2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以案说典】
贾永娇作
[案例]
57岁的王某在克拉玛依市某儿童游乐园陪孙子玩耍时,自己也从滑梯滑下,导致腰部受伤,经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椎骨骨折,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出院后向该儿童游乐园索赔未果,将其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8923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释法]
“儿童游乐园的服务对象是儿童,仅对儿童收取门票,成人虽可进入陪同,但应理解为起到监护作用,而非参与儿童游乐设施的使用。”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魏艳美表示,这起案件是因成年人使用儿童滑梯造成身体损伤引发的争议。
本案中,该园内张贴入园须知载明“游乐园限12岁以下,有自主游玩能力的儿童玩耍”。游乐设施底部铺设有地垫,场馆内有工作人员,已达到行业惯例,也符合社会大众对儿童娱乐场所安全保障的普遍认知,应认定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在知晓自己已达57岁年龄的情况下,忽略入园须知提示,忽视危险的存在,从儿童滑梯滑下,不仅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同时也给其他玩耍的儿童带来危险,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造成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艳美呼吁,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参与的活动有准确判断。在明知某些活动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应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的伤害,也为孩子们树立良好榜样。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