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离婚时没要房子的一方是否偿还房贷

2025-02-26 10:12:4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案例】贾永娇作 

  巴楚县居民阿某、热某是夫妻。2024年,他们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热某作为阿某的妻子,签署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对上述借款自愿作为共同还款成员。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阿某与热某未按约定还款,某银行遂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热某庭审答辩时称,她已与阿某调解离婚,涉案房屋归阿某所有,房屋贷款也由阿某负责偿还,因此银行只能要求阿某偿还借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说法】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有关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负责该起案件的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阿布都沙拉木·麦麦提介绍,某银行按约定向阿某、热某发放贷款后,阿某、热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热某所辩称的“与阿某已离婚,房贷及房屋都归阿某,房贷与其没关系”,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依法判决阿某、热某支付某银行所欠借款及利息。

  “离婚协议一般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阿布都沙拉木介绍,现实生活中,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房贷也由一方自行承担。但离婚协议属于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某银行有权向阿某、热某主张权利;而热某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按照离婚协议向阿某进行追偿。

  阿布都沙拉木在此提醒,在结婚购房时双方就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共同还款承诺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一份需要谨慎对待的法律承诺。在准备离婚时,更要对债务问题进行周密考虑。与其等到被银行起诉后再后悔,不如在离婚前就做好完整的债务处理预案。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王荣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397469069@qq.com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