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练车时撞伤教练,谁担责?

2025-03-13 11:59:4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庭审现场截图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韩江涛 郭雅丽

  驾校学员在练车过程中,不慎将教练撞成伤残,教练的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1月13日,马某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某驾校实训场地练车时,不慎将该驾校教练刘某撞倒,致其受伤。送医后,刘某被诊断为盆骨双侧耻骨上下支粉碎性骨折、腓骨骨折、尿道损伤、肾功能不全等多种症状。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认定该事故地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定义,未予立案。

  2024年9月26日,经司法鉴定,刘某身体3处伤残等级分别为7级、9级和10级。

  由于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向某驾校、马某及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后,2024年10月15日,刘某将三方诉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57万余元。

  庭审期间,某驾校认为,其已垫付各项费用共计22.87万元,尽到了赔偿义务。马某称,其在学车前已交了保险费,故应由驾校和保险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驾校学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在驾校,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而且此次事故发生的地点亦不在法律认定的“道路”上,基于这两个理由,刘某此次因事故产生的损失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驾驶教学中,刘某及马某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责任大小,刘某、马某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法庭采信了马某由驾校承担责任的辩称理由,由驾校承担马某的侵权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教学场地,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的辩解,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明知投保的车辆为教练用途,却仍与驾校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和商业保险合同,该格式合同并未排除车辆在训练场地行进中发生事故属于保险机构免责的范围。所以对于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理由,法庭未予采信。

  同年11月21日,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4.64万元;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驾校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2.87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刘某以赔偿责任划分不合理为由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刘某请求,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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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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