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母亲藏匿孩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2025-03-14 10:23:3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听证会现场。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摄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古雪丽报道)3月13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夫妻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份禁令是该院针对父母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发出的全疆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与李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在教育子女方面产生分歧,引发家庭矛盾至难以调和,两人于2024年11月起分居,两名子女随李某共同生活。分居后不久,李某便带着孩子前往异地生活。李某不仅没向王某告知子女当前住所及生活状况等信息,还多次拒绝王某探视子女。王某与孩子一分开便是数月。

  为维护自身监护权及子女合法权益,今年3月初,王某前往沙区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李某立即停止阻碍其行使探视权。

  3月12日,沙区法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到场听证。

  沙区法院审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探视权,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子女等方式阻碍另一方行使权利。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侵害。

  听证会上,王某和李某也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李某提出,其藏匿孩子事出有因,是王某在教育孩子时存在简单粗暴的情形,孩子较为抗拒。

  法官当场向当事人释法,强调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应理性沟通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不能以藏匿孩子、拒绝探视等方式激化矛盾,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也享有被父母关爱和陪伴的权利。

  次日,沙区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定:李某立即停止对王某监护权的侵害,禁止李某藏匿子女,即李某应如实告知王某子女的具体住址及就读学校,并配合王某看望子女。

  目前,法院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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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范国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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