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工人未按规定作业受伤,谁负责?
2025-05-20 11:00:1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乔怡作
[案例]
去年8月,老王从他人项目处承包了部分劳务工作,雇用老刘承担其中的脚手架拆卸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老王专门组织了一场安全培训,反复演示安全帽的正确佩戴方法和安全绳的扣环操作,并再三叮嘱工人一定要严格遵守规范。老刘在作业进入收尾阶段时放松警惕,未佩戴安全绳便贸然攀爬拆卸脚手架,从高处坠落导致九级伤残。老刘要求老王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遭拒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各项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说法]
“老刘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要求老王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王艳艳介绍,综合考量双方责任,法院判定老王对老刘因伤导致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老刘自行承担40%。
对于这一判决,老刘百思不得其解,为啥自己在别人的工地受伤还要承担责任?王艳艳介绍,如果接受劳务一方已经进行了安全培训工作,也提供了防护设备,提供劳务一方明知危险存在,仍违章操作,后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王艳艳提示,劳务活动中,接受劳务一方要将安全培训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为劳动者配备可靠的防护设备,同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构建风险兜底保障。提供劳务一方要摒弃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为自身的安全保驾护航。唯有双方共同强化风险意识,才能避免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守住平安。(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