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借名买车,出现问题车算谁的

2025-06-04 11:01:23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贾永娇作 

  [案例]

  乌鲁木齐市民刘某是某公司的司机。2022年,公司老板张某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车辆按揭贷款,便找刘某商量借他的名义买车,刘某爽快答应。于是,两人口头约定由张某出资购车并使用,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随后,张某支付车辆首付款、购买车险,每月向刘某转账支付3675元按揭款。

  2024年初,张某与刘某因工资结算产生分歧,刘某很生气,想起张某以其名义买的车,于是联系拖车公司将车拖走。张某找刘某协商未果,将刘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车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说法]

  机动车登记并非设权登记,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有时会在特定情形下产生“车户分离”的现象,因此法院将此案性质定为“借名买车”。

  “确认所有权归属,需要考虑两个重要因素: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有无明确约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潘泽表示,虽然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但根据张某提交的首付款支付记录及对销售人员的电话询问,可以认定实际车主为张某。此外,购买车险、车辆保养以及交通违法处理均由张某负责,再结合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每月15日前后向刘某转账的金额,以及刘某多次提示张某“贷款逾期”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车的事实,故车辆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不可忽视。”潘泽提醒,对于实际车主来说,名义登记人可能存在出售、抵押等擅自处分车辆的行为,给实际车主造成财产损失,即使车辆最终通过维权追回,也会花费时间、精力和财物。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如果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其可能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如确有相关需要,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使用人、责任承担等具体事项。实际车主应注意保留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车辆保险合同、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双方协商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产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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