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法律帮帮团丨个人原因辞职要付违约金吗

2025-08-21 12:58:5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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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民宋女士:两个月前我入职了一家公司,从事行政岗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工作以来,我觉得这家公司不适合我,当我提出离职时,经理说劳动合同对于这种“随意”离职的情况有明确约定,我得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请问我需要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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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您不用担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分别说的是“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形。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如果您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约定,公司无权要求您支付违约金。您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服务期”也不是随便约定的,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竞业限制”主要是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例如高层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您的岗位并不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也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就不存在“竞业限制”。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除以上两种法定情形外,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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