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田间倒车压死车主,算交通事故吗?

2025-11-12 11:02:4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李济良绘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王玉丹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近日,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对在田间作业的车辆发生事故应如何认定给出答案。

  张海(化名)与孙科(化名)是雇佣关系。2024年3月31日22时许,孙科驾驶拖拉机为张海犁地时,拖拉机突然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作业,孙科通知车主张海查看,而后张海对拖拉机进行维修,其间,他让孙科上车拿工具,但孙科不慎触碰倒车杆,致使未熄火的拖拉机向后行驶,从趴在后轮处的张海身上碾压而过。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张海因失血过多死亡。

  张海曾购买种植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发后其家属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30余万元。处理完张海的后事,张海的妻儿认为保险公司应就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等险种,给予死者家属各类赔偿113万余元。在协商无果后,张海的妻儿将保险公司与孙科诉至阿拉尔垦区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拖拉机既不在道路上,也非在道路以外的地方,而是在田间,且处于静止状态,故意外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无需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还认为,已通过种植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履行了赔付义务,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孙科则认为,他只是受张海的指示上车拿取工具,并非故意触碰倒车杆,也未预料到当时拖拉机处于启动状态,对于张海的死亡,自己并没有能力预见,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可见,这起交通意外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应参照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处理和赔偿。

  主审法官介绍,考虑到投保拖拉机的性质、类型和用途,保险公司应当预见到此类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小概率事件,而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是大概率事件。“所以,仅以此类车辆在道路通行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有悖于交强险设立的公益性质。”该法官说。对于原告提及的商业险,因为其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此案中无第三者受伤,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无需赔付。另外,保险公司虽然通过种植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履行了赔付义务,但该保险属于人身意外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填平规则。

  综合全案,法院认为,孙科上车拿取工具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误触碰倒车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海并非专业维修人员,拖拉机出现故障时,他自行维修且将自身处于危险状态,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酌情认定,张海承担40%的责任,孙科承担60%的责任。原告的实际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张海的妻儿19万余元。超出部分损失,根据张海与孙科的责任比例进行计算,由孙科承担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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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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