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绳断裂伤及学生眼睛,法官这样说

2025-11-13 11:42:3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承办法官王心曦认真分析案件。受访单位供图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丽华

  一根突然断裂的跳绳,不仅让学生眼部受伤,还引发了一场涉及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诉求的纠纷。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4月的一天,某中学组织各班级开展跳绳训练。小强(化名)自带的跳绳突然断裂,断绳砸中旁边的小刚(化名),导致小刚眼部受伤。小刚先后多次到医院治疗,产生了多项费用。

  2025年10月,小刚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强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各项诉求合计4.5万元。

  案件进入法院后,承办法官王心曦注意到几个关键点: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正常活动中;侵权方小强与被侵权方小刚均是未成年人,并无主观恶意;学校已为小刚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这为化解矛盾提供了经济基础。

  在征求各方意见后,王心曦向当事人及监护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分析了此类校园意外中监护人、保险公司的责任划分及赔偿范围。

  王心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跳绳断裂非小强故意,但该损害系由其使用的跳绳直接造成,其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承担责任,而应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在组织活动和安全教育方面已尽到职责,故原告小刚未将学校诉至法院。

  此外,学校为学生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且事故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亦需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经王心曦多次协调,各方当事人消除分歧,自愿签署调解协议:小强父母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刚精神损失费等1.6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刚医疗费、护理费等1万元。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古丽革乃·艾尔肯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397469069@qq.com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