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出借证券账户存在严重法律风险

2022年05月20日 09:43:1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理财学堂·投资者教育系列④】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冉虎

  很多投资者认为,出借证券账户是与人方便的“小事”。但专业人士警告:出借证券账户轻者会引发不必要的民事纠纷,重者会为严重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和掩护,危害极大。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规负责人张雪梅提醒投资者,对出借账户要果断说“不”!

  刘先生夫妇在某证券公司柜台办理开户,刘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表示,自己对证券一无所知,用自己名字开立的账户是刘先生使用。经工作人员提示需“账户实名制”后,李女士仍坚持要以自己名义开户。

  一段时间后,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接到刘先生的电话,询问如何能将李女士证券账户中的资金转到自己的证券账户中。经了解得知,刘先生借李女士账户买卖股票时,两人尚未结婚,如今两人已离婚,刘先生想把李女士证券账户上原本属于自己的钱,转回自己的账户。

  张雪梅指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应当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像刘先生这种情况仅仅涉及普通的民事纠纷,危害还不算大。下面这种情况就关系重大了。

  2021年12月8日,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李某、李某某违法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原来,2009年8月至2021年1月21日,在某投资公司董事长李某1、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当事人李某、李某某分别将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该投资公司使用。涉案期间,李某和李某某账户分别有2791万元和1500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该投资公司,并由刘某操作“李某”和“李某某”账户交易多只证券,买入金额分别累计2708.98万元和1497万元。

  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李某和李某某违反了《证券法》第58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5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监管部门对两名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李某和李某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和3万元罚款。

  “在日常生活中,不法分子常以高额利益为诱饵,吸引一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证券投资者,将自己名下的账户交给其操控。殊不知,这种行为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张雪梅说,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格惩治借户炒股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对出借账户的处罚力度。

  张雪梅解释说,不法分子通过借用他人账户,采用不正当手段,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自己从中牟利或转嫁风险。这种行为扭曲了证券供求关系,导致市场失灵,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危害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出借个人证券账户,除了要面临行政处罚之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张雪梅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把自己的账户借给别人使用就相当于自己为别人做了无形担保,出借人有可能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兴业证券提醒,证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将自己账户借给他人炒股的行为,不但会被证券监管部门处以高额罚款,还可能会陷入他人的债务漩涡,最终得不偿失。

  ★投资有风险 理财需谨慎

[责任编辑: 宁艳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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