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22日 12:50:00 来源: 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晚报讯(记者饶俊华报道)一女子瞒着丈夫向他人借了7万元钱,后来与丈夫离婚后,债主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女子与其前夫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还钱。那么,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9年2月2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唐楠介绍,该院经过审理,认为这笔钱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女方承担全部债务。
2017年1月,李琴说家里急需用钱,向好友张红借款7万元,并表示丈夫刘志知道自己借款。二人随后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该借款月息2%。协议签订后,李琴向张红出具了借条,张红分3次向李琴转账。
同年12月,李琴与丈夫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琴离婚前所欠债务均由其一人承担,与男方无关。
之后,李琴一直没归还欠款。2018年9月,张红再次索要欠款无果,将李琴和其前夫刘志一起起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付借款7万元及利息。“我对李琴借钱的事一无所知。”刘志当庭称。李琴称,自己借款用于开饭店亏损了,一直没钱偿还,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只有把房子卖了才能还款。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月息2%在法定准许的民间借贷利息(年息24%)范围内,法院支持。判决李琴偿还张红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了对刘志的诉讼请求。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离婚后另一方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唐楠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张红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李琴和其前夫共同生活和经营,也不能证明刘志对上述债务知情,所以刘志不承担上述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