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2022年10月19日 16:40:0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马蓓报道)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保费缓缴最新工作要求,乌鲁木齐市将继续执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2023年4月底),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即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12月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的方式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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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各单位可登录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网站截图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选择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线上或线下柜面承诺申请,社保系统自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实时数据共享,企业无需提交任何材料,“即申即享”实现费款缓缴。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仅缓缴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在缓缴范围内,缓缴企业须每月按时生成征集计划推送税务,未按期缴纳社保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将会影响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将被加收滞纳金。所以,缓缴期限内,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在查询、打印社保缴费证明时,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属于欠费。缓缴期间,已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也认定为正常缴费。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时,缓缴企业须为职工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疫情防控期间,乌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开设对外咨询服务热线,及时、有效、快速回应企业群众诉求。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社保分中心:0991-310767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社保分中心:0991-3825514

  米东区社保分中心:0991-3305028

  天山区社保分中心:0991-2337209

  沙依巴克区社保分中心:0991-4533946

  水磨沟区社保分中心:0991-464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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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罗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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