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022年12月21日 20:20:4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下列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要充分体现公益性、非盈利性并保持相对稳定:

  1.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库、泊位)(以下简称“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3.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经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5.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

  6.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停车服务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社会投资者,并根据所在区域内停车服务供需情况、停车服务规模等,协商确定停车服务费标准。无法实现协商或谈判的,其停车服务费执行所在区域内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设施,其他停车服务设施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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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廖映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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