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医保怎么报销?自治区三部门联合发布最新政策落实通知

2023年01月10日 19:47:3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任春香报道)“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治疗费用时,医保怎么报销?感染患者可以去哪些医疗机构就诊?哪些药品可以医保支付?自治区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12月9日,洛浦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向住院患者讲解和田地区医保相关政策(资料图)

  1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正式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1月9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落实相关医保政策。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进一步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扩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范围,增加临时医保用药目录,实施门急诊专项保障,确保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扩大定点救治医院范围。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方便参保患者就近就医结算。

  增加临时医保用药目录。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推荐用药、现行药品目录内消炎退烧清热解毒药品和临时增补药品纳入“新冠门诊”医保支付,不区分甲乙类,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实施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参保人员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区分职工、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确保“乙类乙管”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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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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