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开展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工作

2023-03-16 14:11:56    来源: 自治区人社厅网站

关于开展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助力企业降低用工管理成本、提高用工管理效率,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提升信息化便民服务水平,强化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电子劳动合同百城覆盖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39号)要求,决定在我区实施开展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应用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应用蓬勃发展,移动终端广泛使用,政务平台数字化要求越来越高,电子劳动合同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劳动者所接受。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有利于企业与劳动者远程异地签约,实现“秒签”“零跑腿”“零成本”和“非接触式办理”,实现“线上签约、系统管理、大数据应用”的“互联网+人社服务”数字化工作模式。

  根据人社部部署,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开发运行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系统(以下统称政府平台),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免费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该政府平台具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功能。

  二、扩大电子劳动合同覆盖面

  各地要高度重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推广工作,按照《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附件1)的要求,不断扩大电子劳动合同覆盖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用场景、和相比纸质劳动合同的优势等,提高电子劳动合同的社会认可度,增强企业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争取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的支持,将建筑、教育培训等行业纳入电子劳动合同覆盖范围,促进提高行业监管水平。要简化合同报送程序,合理确定合同信息采集范围,提高企业和劳动者报送电子劳动合同的积极性。

  三、拓宽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场景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附件2),以电子劳动合同为载体,大力落实“一件事打包办”要求,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最大程度减少企业、群众办事时重复提交材料。及时制定和主动公开政府平台提供的电子劳动合同相关服务事项清单、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对企业和劳动者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或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同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线上直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和待遇申领、人才服务、人社各项补贴申请发放等业务。合同内容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依法作为证据采信。

  四、加强电子劳动合同数据应用

  各地要及时梳理汇总分析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数据,动态掌握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强化劳动关系矛盾风险监测预警。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核验,为开展调查取证、非现场监管、移动执法等提供支撑。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参保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工作效能,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实现智慧协同监管。以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为切入口,推动人社数据资源整合,加强大数据汇总分析,为人社政策评估和工作决策提供坚实支撑。

  五、加强电子劳动合同信息安全与保护

  各地要强化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的安全运行指导,督促非政府平台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及时完成非政府平台的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加强企业和劳动者信息保护,防范电子劳动合同相关身份信息、内容信息和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丢失。指导和督促非政府平台的企业和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服务的市场化机构采取严密的技术手段,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

  附件:1.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2023年3月13日 

  附件1

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加强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人社政务服务功能,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探索“互联网+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促进信息技术与劳动用工管理深度融合,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场配置为主、政府规范引导”的思路,坚持统筹谋划、因地施策、分类指导,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丰富和拓展电子劳动合同的政务应用场景,动态采集和掌握企业用工情况,使其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劳动关系形势分析预测能力、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优化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用工实际选择是否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应当就电子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三)安全保密原则。电子劳动合同系统应当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不被篡改。系统数据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严禁丢失、转让或向无关第三方泄漏,因行政管理、劳动仲裁和司法事由需要调取数据的情形除外。

  四、工作安排

  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应用按照开发运行、操作培训、各地试点、全面推广、总结提高的方法步骤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开发、上线试运行政府平台阶段(2月底)。自治区人社厅依托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于2023年2月底完成开发、上线、运行自治区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系统(以下统称政府平台)。政府平台实现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功能。

  (二)操作培训阶段(3月下旬)。组织各地人社部门业务人员和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实操培训。

  (三)试点阶段(4月至12月)。选择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克拉玛依市、哈密市和阿克苏地区5个地(州、市)作为专项行动重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州、市)于4月5日前上报本地区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工作目标,于1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推广过程中遇到问题和不足、下一步工作等。试点地(州、市)2023年新增就业人员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率达到100%,其他合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率达到80%以上。其他地(州、市)根据自身情况开展工作。重点在国有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现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国有企业发挥带头示范效应,逐步扩大电子劳动合同的影响力。

  (四)全面推广(2024年1月至11月)。各地全面动员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必要时,可点对点组织企业培训,直至完成推广应用工作目标。

  (五)总结提高(2024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推广应用任务,及时总结本地区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做法及取得的成效,宣传企业推广应用的典型。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收集汇总对政府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改进升级的建议意见,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拓展应用、改进服务提供决策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应用电子劳动合同,对建立诚信守法用工环境,优化全区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积极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要加强工作部署,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的信息化应用,及时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指导非政府平台积极做好对接,为相关企业和劳动者提交电子劳动合同数据和办理人社业务提供便利。

  (二)加大宣传,做好服务指导。各地要把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应用作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数字人社建设的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列入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要以企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街道、楼宇为重点区域,以用工规模较大的企业为重点对象,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现场咨询、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解疑释惑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条件、服务管理等企业和劳动者关心的重点问题,指导企业和劳动者依法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依托电子劳动合同办理人社业务。坚持服务为本,优化合同订立流程,积极编制使用不同行业、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企业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对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和条款的,要提示双方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强制要求使用示范文本。

  (三)强化指导,跟踪调度。加强与自治区沟通对接,加大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力度,定期跟踪调度电子劳动合同覆盖情况,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适时总结重点推进地(州、市)的工作经验,主动发掘订立和应用电子劳动合同助力企业发展的典型经验,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推动其他地(州、市)不断扩大电子劳动合同的覆盖范围,促进人社劳动关系方面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四)加强监管,压实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分管领导牵头专人负责,加强电子劳动合同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电子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层层压实责任,大力推进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

  附件2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7月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第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第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保护和安全

  第十七条 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丢失。

  第十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 王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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