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立法保障老年人“家门口的幸福”
2025-05-28 23:37:0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张磊报道)5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昌吉州司法局党组书记张磊介绍,当前,昌吉州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7%,未来还面临人口老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程度加深,以及养老需求增加等问题,此次出台《条例》,将有力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天池社区蚂蚁家庭服务站护理员杜娟萍在照顾老人用餐。杨鹤摄
《条例》提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医疗卫生、精神慰藉、文体服务、法律服务、安全保障等。
针对“看病难”,《条例》规定,将居家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重点服务人群,并建立健康档案;针对“用餐难”,《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老年人助餐场所,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供助餐服务;在照护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制度,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州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占比不得低于55%。
在养老服务设施方面,《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存量服务用房,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张磊说,在立法调研中,群众普遍反映,由于工作繁忙、请假不便等原因,难以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条例》因此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
《条例》还设定了罚则,对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忠表示,通过制定《条例》,及时固化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将更好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内容,为全州老年人享受高品质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