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2022年10月03日 14:08:1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8月15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深入推进文化润疆,传承和发展中华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新疆故事、中国共产党在新疆故事为目标,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深入推进文化润疆,充分发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引领、凝聚、整合作用,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树立和突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文化形象,用中华文化浸润新疆大地,牢固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持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筑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思想根基。

  (二)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构建多层级多要素的自治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活化利用经验,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基本形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的自治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立完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利用体制机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成效全面显现,成为自治区展示和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窗口,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植根心灵深处。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部门管理责任。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强化工作协同、兵地协同;组织部门要指导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内容列入相关班次培训课程;宣传部门要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宣传引导,讲好新疆故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项目的编报审核;财政部门要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保护更新、修缮项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实施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林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的有关工作。

  (二)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履行指导监督责任,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协调对接,强化对各地(州、市)的指导监督。地(州、市)有关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对所辖县(市、区)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挂牌保护,开展测绘建档,编制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督促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单位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维护、修缮、利用等工作。

  (三)明确保护管控要求。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历史建筑和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的优秀近现代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和特色风貌街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延续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注重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

  (四)持续开展普查和认定工作。各县(市、区)进一步开展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公布,延展普查年代,全面保护好中国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普查认定拥有传统建筑、传统格局、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村落,不断丰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资料信息。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补充认定工作,不断扩充各类保护对象。对已公布的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进行数字化信息采集、测绘建档,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更新历史文化遗产矢量、文字和影像数据信息,抓紧开展信息数据录入和系统运行,建立数据共享和动态维护机制,逐步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

  (五)编制各类保护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世界文化遗产明确核心区和缓冲区)和管控要求。地(州、市)、县(市、区)加快编制至2035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新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要在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已完成编制的保护规划要及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已命名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要于2022年底前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各地要抓紧编制(修编)和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各类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保护方案要注重衔接上位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六)严格拆除管理。建立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结合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注重城市更新改造中的历史风貌保护,在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要预先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确保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除历史遗存、不砍老树。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要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建筑风貌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科学决策。

  (七)融入城乡建设。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妥善处理好新城老城的关系,合理疏解老城过重的负担,保护好老城的肌理和风貌。加强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管控,以及建筑、城市雕塑的设计引导,保护好传统的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彰显城市特色。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坚定文化自信,延续城市文脉,体现城市精神,展现时代风貌。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细化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防范要求,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统筹乡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地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利用。

  (八)创新活化利用。挖掘和阐释中华优秀历史传统文化深层价值理念及其现代意义,将历史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产生活。加大文物开放力度,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探索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与发展路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鼓励各地在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本体安全前提下,探索出台推进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功能置换等措施,因地制宜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多种方式活化利用,将弘扬中华优秀历史传统文化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对居住型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民进行商业、旅游开发。

  (九)开展专项评估。将历史文化保护纳入自治区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将体检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和政策调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解决,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要开展年度保护专项评估工作,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题整改,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十)推动多方参与。建立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更新保护传承、建筑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专业研究机构。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培育名城守护官等志愿者,名城保护联盟、设计联盟等社会组织,城市体检观察员、地区规划师、乡村规划师等社会力量,吸纳国内外高校、专业机构等技术团队,共同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加强当地传统技艺传承与人才培养,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政治责任,确保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测评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加大资金投入。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资金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规划编制、历史风貌提升、历史文化遗存抢救性保护、保护能力建设以及测绘建档挂牌等。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三)完善法规制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前期工作,推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设区市、自治州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健全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

  (四)强化指导监督。自治区和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应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鼓励其他城市建立相应机制。自治区住建厅、文旅厅及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每年将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抽查检查。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录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名录

[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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