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中国丨唐代也有交通法?吐鲁番有一份现存最早的交通事故判决书
2025-03-13 15:21:49 来源: 天山网
一千多年前,闹市区出现驾车伤人案件,肇事者和受害人会得到怎样的处罚和赔偿?
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出土的《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向人们展示了这起唐代驾车伤人案件的审理过程。
这是一起发生在西州高昌城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卷内容显示:公元762年6月的一天,30岁的肇事者康失芬,是粟特人靳嗔奴的雇工。当天,他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从城外返回时,牛突然狂奔,将两个正在路边玩耍的孩子轧伤,性命堪忧。
高昌县负责审判此案的是一个名叫“舒”的官员,他接到案子后,先后对肇事者康失芬审问了3次。
康失芬首先向舒承认了赶牛车轧伤人的事实,但同时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他想先请求保外为两个孩子治疗,如果受伤的孩子任何一个不幸身亡,官府再按法律处罚自己。
《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图片由新疆博物馆提供
保辜,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根据伤害手段而令加害人在限期内保养受害人康复,并以康复的程度确定加害人罪刑的制度。
保辜制度始于西周,唐代以后不断修改和完善。按照《唐律疏议》中“保辜”条款,康失芬的保辜期限是50天,最终如何量刑,要根据这50天内受伤儿童的病情来判断。该制度有利于伤害人将自己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通过他为受害人寻医问药,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结合,也可以一定程度缓和双方矛盾,从而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在今天仍然具有借鉴价值。
最后,官府在保人的担保下,同意保辜,并放出靳嗔奴和康失芬,但规定两人在保辜期间,不许离开高昌县。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至此,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告一段落。
这是唐朝法律在西州高昌城施行情况的一个具体案例,也充分证明了唐朝政府对高昌地区这一西域交通枢纽的管辖,在严格制度化的同时更极具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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