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男子就餐时摔伤致死,餐厅被判赔偿25万余元

2022-05-27 13:10:41    来源: 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张慧 叶然·阿曼主尔员报道)5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审理了一起在火锅店聚餐受伤死亡的案件。

  2020年7月14日,程某在伊宁市某火锅店聚餐。其间,程某在盥洗室内摔倒。火锅店两名工作人员将其搀扶至包厢门口,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离开时,程某再次摔倒,且头部撞击地面。次日凌晨,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7月25日,程某因脑疝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1月15日,程某亲属以火锅店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程某受伤死亡为由,起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称程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4万余元,要求火锅店对程某死亡承担50%的责任,赔偿42万元。

  3月11日,伊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火锅店对程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向程某亲属赔偿25万余元。火锅店不服一审判决,向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伊犁州分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说,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该案中,程某在火锅店就餐期间摔倒,火锅店工作人员发现后对程某进行了救助,但因救助方法不当,未能积极履行危险消除义务,存在过错。火锅店属公共场所,对其就餐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程某脑部遭受损害,程某的死亡与其脑部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火锅店对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故二审法院驳回火锅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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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 罗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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