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做美容后项链遗失,美容院该赔吗?

2022年06月21日 12:11:05    来源: 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冯建芸 李欢欢

  刘某是额敏县一家美容院的常客,然而,她却在这家美容院遭遇到一件闹心事。

  2021年4月,刘某到王某经营的美容院做理疗。刘某像往常一样,头朝下趴在美容床上,王某在为其做理疗前,将刘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摘下放在刘某身边。

  给刘某进行近一小时的理疗服务后,王某有事先离开。刘某和店内另一名美容师聊天后起身离开。

  第二天早上,刘某洗脸时发现金项链不见了,方才想起此前在美容院将项链取下,便连忙赶到美容店寻找,但没找到。

  于是,刘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调查取证后,也没有找到项链。

  双方发生争议,刘某认为,项链是在美容院丢失的,因此美容院负责人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王某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共计1万余元。

  对于刘某的说法,美容院负责人王某并不认可。

  王某表示,刘某每次做理疗都会取下项链,她都会告诉刘某项链所在的位置,事后警察也来派出所调查了,项链也并不是因为美容院管理不善而丢失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刘某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项链丢失在王某的经营场所,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知情后没有尽到收藏保管义务;王某在为刘某理疗服务过程中,将刘某的项链取下放在刘某身边,项链仍在刘某控制的范围内,没有脱离刘某的占有,王某没有保管刘某项链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刘某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在理疗服务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其项链毁损灭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额敏县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对自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尽到谨慎注意保管责任,将贵重物品锁至保管柜中,并收好钥匙。

  如需接受服务者保管,应将贵重物品交于服务者。接受服务者离开服务场所时,服务者要提醒其检查贵重物品是否遗忘。

[责任编辑: 权治华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