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承诺替弟弟还债,法院判决承担还款义务

2022年07月05日 13:41:4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古丽巴兰·王达森报道)6月1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加入”的新增规定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2016年12月24日,被告哈某的弟弟特某以15000元的价格从原告萨某处购买了一匹马,并约定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价款。到期后原告萨某多次催要无果,2021年4月30日,被告哈某向原告萨某出具借条一份,愿偿还其弟弟特某欠款15000元,并承诺将于2021年11月1日前还款。但到还款期后,被告哈某未履约,萨某将哈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哈某经传唤未到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萨某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哈某其弟特某从原告萨某处购买价值15000元一匹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哈某向原告萨某出具借条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负责还清15000元,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行为,被告哈某应向原告萨某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伊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萨某15000元;诉讼费87.5元由被告哈某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典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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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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