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8日 09:35:4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以案说“典”】
董瀚文作
[案例]
2019年,小李与小张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家人经过商量后订立婚约。婚前,小李给付小张见面礼、彩礼并购置金饰共计15万余元。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21年8月,双方闹上法庭,小李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且要求妻子退还彩礼及购置的金饰共计15万余元。小张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理由是双方生活了近两年,彩礼一部分用于购买陪嫁品,一部分用于双方的日常开销,已经所剩无几。此外,金饰是结婚时赠与的,不应返还。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释法]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吕静雅介绍,小李与小张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之后,双方因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导致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小李虽然给付小张彩礼12万余元,并为其购置价值3万余元的金饰,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近两年,且小李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吕静雅介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
吕静雅建议,婚姻不是儿戏,男女双方应慎重选择,在足够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缔结婚姻。对于彩礼,双方都应理性,量力而为。物质只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剂,两情相悦、携手共进才是稳定婚姻的基石。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