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委托他人开发软件 中途毁约赔偿百万余元

2022年04月29日 12:20:3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张秀 通讯员张文婧

  案情

  2018年5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合同。

  合同中,双方约定了项目交付进度和时间、测试与验收、合同总金额与付款方式、开发团队人员名单、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的条件等。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安排公司人员做了大量的现场走访、调研、咨询等工作,之后开始着手研发软件。

  2019年,乙公司突然向甲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表示其暂停项目的原因尚不明确,导致项目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验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乙公司确定终止该项目,则须依据合同结算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随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合同终止通知》,理由为涉案项目与乙公司实施条件和实施内容存在较大差异。

  对此,甲公司迅速出具《律师函》,表明合同已经履行60%,若乙公司拒不配合,将依法维权。但乙公司不为所动。

  2021年初,见合同履行再无可能,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相关损失及违约金共计700万余元。

  法官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有单方解除条款。本案中,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可以认为甲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双方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关于甲公司的损失,应当依据其所完成工作量的百分比,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计算得出;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服务费、差旅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191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

  计算机软件类案件较往年幅度提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存在软件开发类案件多,软件权属类争议少的特点,这与地区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有关。

  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常常存在如下争议:1、交付的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开发过程中存在需求变更情况,对于违约方如何认定;3、双方的损失如何认定;4.软件开发成果是否存在技术问题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委托方单方认为所开发软件已不符合其需求,放弃继续履行合同,此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受托方同时具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委托方应当根据受托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对其进行赔偿。

  意义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会存在合同约定不明、因委托方技术盲区导致合同履行中双方冲突且诉讼举证困难等诸多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对于开发成果的交付,一般由计算机软件开发方承担举证义务,若因委托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工作量确定其为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中设置的违约金条款具有惩罚性质。

[责任编辑: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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