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庭审中私自录音录像在网上发布,罚!

2022年05月31日 18:08:4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杨彩雯报道)5月2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杜某、丁某违反法庭纪律,私自对案件诉讼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的行为予以司法惩戒,对二人各罚款5000元。

  5月18日,原告李某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庭审中,案外人杜某、丁某在法官明确告知遵守法庭纪律,非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仍私自用手机录音录像,并将剪辑后的视频发布至某平台,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这起事件,奎屯市人民法院对杜某、丁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对二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书》。杜某、丁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书写悔过书,并服从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办案法官表示,法庭是人民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场所,神圣而庄严,为了确保案件高效正常进行,参与庭审的全体人员要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宁艳丽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