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过程中出现意外,责任谁担?

2022年09月04日 16:57:23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杨晓强

  2020年1月2日11时15分,昭苏县某村村民木某与蒋某电话联系,约定蒋某为木某修剪树枝。当日13时14分许,在修剪树枝过程中,蒋某从树上坠落,后木某先后将蒋某送往村卫生室、乡卫生院、昭苏县人民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对蒋某死亡的赔偿协商无果,蒋某之父蒋某某将木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木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4万余元。

  庭审中,木某认为没有雇佣蒋某,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木某与蒋某之间口头约定,由蒋某帮助修剪树枝,蒋某在木某的指示下工作,其工作服从于木某的支配与控制。法律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故木某与蒋某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木某是雇主,蒋某是雇员。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木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修剪树枝时应注意合理的安全义务,在修剪树枝的过程中忽视自身安全,也存在过失,因此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根据该案的事实确定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法院判决,木某赔偿蒋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木某不服,提出上诉。8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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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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