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替朋友周转?法院提醒:合同无效

2022年09月06日 18:49:4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薛陛  

  李某与马某是好朋友,两人均无固定工作。  

  “最近我做生意资金上遇到了困难,你能给我借点钱周转一下吗?”2020年10月的一天,马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李某借款。

  “我有4张信用卡,取出里面的钱你就拿去用,但是你要每个月按时还刷信用卡产生的手续费。”看到好友马某遇到困难,李某答应帮忙。    

  李某分别在4家银行进行信用卡套现,之后再以银行转账等方式,给马某转款合计16万元。双方约定,马某在2021年8月1日前,将包括刷信用卡所产生的费用在内的所有金额一次性还清。  

  到约定的日期后,马某拒绝还款。李某自行还款后,将马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借款16万元和手续费1万余元。  

  庭审当日,马某没有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法院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确认其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持卡人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的方式出借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而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后再出借给被告。原告李某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将资金出借他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借款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今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之间约定无效,但被告马某应当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16万元。同时,法院驳回了李某主张刷卡手续费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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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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