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向孩子父母索要“带孙费” 法院:构成无因管理 应当支付

2022年10月12日 16:07:13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张卫玲 通讯员 赵丽丽

  当前,许多老人为了帮子女,用自己的晚年时间,代子女抚养孙辈。

  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主张“带孙费”的案件,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敏主张的抚养孙子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情:儿子儿媳离婚 老人代儿抚养孙子

  2011年,张军与李芳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张小。2014年3月,张军与李芳带孩子前往外地发生矛盾,后张军将孩子带回新疆生活。张军上班期间,张小大部分时间由张军母亲张敏代为照顾。

  2021年,张军和李芳离婚,两人未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形成约定。张敏也未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抚养,不需要两人支付费用。张敏已抚养孙子七年有余。张敏曾多次向张军、李芳索要照看孙子的费用,但两人一直拒绝支付。

  2021年,张敏将两人起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其垫付的伙食费、住宿费、保姆费、学杂费、医疗费用等共计63万余元。

  一审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生活情况、血缘亲情因素以及张小的实际需要,判决李芳向张敏支付无因管理劳务费5万元。关于张敏主张的张小的伙食费、住宿费、医疗费用等,法院认为上述费用应由张小向其父母主张,因此未予支持。

  张敏不服判决上诉至昌吉州中院。

  说法:构成无因管理 应支付相应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军和李芳作为张小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张敏基于亲情、血缘等原因自2014年3月代替张军、李芳抚养张小至今,但在张军和李芳均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张敏并不负有对张小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张敏主张张军和李芳向其支付代为抚养张小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张敏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垫付张小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但张敏在张军和李芳均未对张小充分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抚养张小长达七年的事实客观存在,必然会产生相应花费,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二被告的生活状况、血缘亲情等因素,酌定张敏代儿抚养张小期间产生必要支出10万元。

  因张军和李芳的婚姻关系已被撤销,但父母对子女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虽然张敏长期抚养张小存在对儿子张军亲情帮助等因素,但此种“啃老”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因此该费用应由张军和李芳各自承担一半。

  又因张敏在本案中认可张军向其支付过2万元的事实,因此法院确认由李芳向张敏支付因无因管理产生的支出5万元,由张军向张敏支付因无因管理产生的支出3万元。

  法官提醒:当心怀感恩回报父母

  隔代抚养即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这是当代家庭中较为常见的生活模式,但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他们自愿为子女分担生活压力的良苦用心。祖父母帮助照看未成年孙子女的行为多是自发行为,是发自情感、亲情的综合考量,属于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助的自愿行为,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生活习俗,作为子女不能将其视为理所当然,而应当心怀感恩回报父母。

  在父母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对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祖父母代为履行抚养义务时,父母从祖父母的该行为中获益,就应当向祖父母支付因抚养其子女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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